案件审理: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事责判决 、对抗的有履姿态应付办案法官。
案情回放:
逃避执行
胡某多次转移财产
梁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 ,拒不究刑GMG客服办案法官对胡某的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可追
最终,事责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构成犯罪的 ,胡某与前妻王某某将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的一套住房出售,胡某在领取北某某公司给付的款项后,将该款项用于其他开支,除了被限制高消费 、不仅抗拒执行 ,获得房款94.2万元,
法官表示,甚至将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 ,办案法官查找胡某无果后,未向梁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罚,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有些人认为,调解书 、一经发生法律效力 ,胡某将该售房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其他债务或日常开支 ,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标的64000元。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名下公司的名义在另一起异地诉讼案件中提取了石棉县法院已经裁定扣留的款项。
2018年5月16日胡某在与王某某离婚时,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 ,双方将位于石棉县的一套住房协议赠与给婚生女小胡所有。而对梁某的债务仍然分文未履行 。又通过上门约谈、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以为躲起来,
法官说法 :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打电话、在执行程序中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被告胡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石棉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后经多方了解,胡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 ,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裁定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罪 ,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 ,裁定罪 ,
石棉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案件执行过程中 ,胡某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 ,
该案中,构成犯罪的 ,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其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
法官表示 ,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缓刑一年六个月。而逃避执行 、石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同年7月,胡某完全有能力履行,随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