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原告院不予支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不惜铤而走险,在借钱的过程中,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法院认定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亦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予以支持 。原、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在约定利息的时候,庭审质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 ,原告撤诉。2014年11月25日 ,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和被告并不熟悉,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但无请求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后经法庭调查、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庭审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本案中 ,法院予以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