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掩饰、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
违反国家规定,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濒危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物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